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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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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发表时间:2020-04-28 14:42:30阅读次数: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湘教发〔2018〕5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湘教办发〔2014〕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和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殊情况专项报批等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外出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外出活动。公务外出应当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应提前函告接待单位,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公务外出人员乘坐交通工具、食宿应当严格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外出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驻地指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城(易俗河镇、河口镇、云湖桥镇以内区域)。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公务外出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第三章  公务接待活动的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与对口接待相结合的方式。学校党政办负责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工作;同级、异地对口单位来学校开展对口公务活动,由对口处室(二级学院)负责接待。不明确业务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党政办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接待单位。

(一)其中纳入集中管理的学校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对象如下:

1. 上级单位主要领导来学校视察指导工作;

2. 兄弟院校、合作单位主要领导来访;

3. 学校主(承)办的各类大中型活动;

4. 校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二)除学校层面的重大接待外,其他公务接待由二级学院、职能处(室)按工作对口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负责并自行完成接待工作;如有关活动涉及学院多个二级单位或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的,可由负责接待的单位提前两天报告党政办,党政办予以协调。

第七条  二级学院、职能处(室)公务接待中,凡需由学校负责接待的,须提前两天填报《公务接待申请单》并附公函,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四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八条 简化迎来送往。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出席会议、学习交流、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来访的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和朋友聚会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函(访问函、联系函、活动会议通知、方案和其他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上级机关会议通知或方案视同接待公函,电话通知由对口处室形成纸质记录经二级学院、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处室公章的,视同接待公函;邀请上级单位或相关单位来学校指导工作、衔接公务,经学校领导或二级学院、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公章的,视同接待公函。

第十一条  强化审批。对于有公函的接待任务,由负责接待单位凭来函提前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请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于单次接待费用金额超1000元(含)的,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简化形式,务实节俭安排接待活动。

(一)严格按规定安排食宿。

1. 学校接待用餐一般在学校食堂,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寒暑假学校食堂不营业期间可到校外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对公务来访单位或学校邀请来校开展产教合作、人才招聘等工作的校企合作单位人员和专家学者可以安排接待餐一次,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200元/人·餐,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160元/人·餐,其余人员按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待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中的第四章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或自助餐形式,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一律不准饮酒。

2. 公务接待住宿标准,应当由接待人员陪同接待对象办理住宿手续,一般费用自理。凡需由学校支付接待对象住宿费用的,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严格执行学院差旅费管理、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住宿费用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学校公务接待住宿标准,按省部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安排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教授安排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副教授以下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二)严格接待用车。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按制随行车辆。

(三)简化接待迎送。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四)严格按制接待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五)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由学校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范工作餐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或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可以事先填报《工作餐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工作餐的申请管理,不得将公务接待费或应由个人负担的招待费纳入工作餐餐费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餐报销凭证应包括《工作餐申请表》、用餐发票。凭证不全、填报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章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不得超过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实行严格审批,严格支出报销。接待费一事一结算,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接待审批单、税务部门认可的原始发票、水单、派出单位公函等证明材料、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章  加强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实行院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纪检监审部、财务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登记、管理接待费用台账,将各种接待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增强接待费用透明度,确保接待活动有安排、有记录、有总结。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接待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

        3.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4.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工作餐审批单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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