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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服务保障水平,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和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党政办为学院公务用车归口部门,负责学院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车辆租赁服务由各单位按照《外请车辆公用管理办法(试行)》(电气职院发〔2019〕3号)执行。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党政办负责学院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保养和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息档案和保险。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上级单位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学院公务活动,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四)学院承担并组织的各类活动及会议;
(五)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六)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第六条 学院公务用车的使用限于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学院办公区域,公务出行必须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严格按学院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租赁服务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车辆租赁的,由各单位按照学院《外请车辆公用管理办法(试行)》(电气职院发〔2019〕3号)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九条 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学院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学院组织的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车辆租赁费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赁费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
第四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
(一)学院领导因公用车先通知党政办,由党政办统一调派安排,及时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公务派车单》;
(二)学院其他单位确因公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在车辆调度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应提前一天由用车人据实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经党政办批准后,统一安排用车;当天提出申请的,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未办理好用车手续的,一律不得派车。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凭用车审批表后方可出车,否则视为公车私用,所产生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必须与党政办主任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回校后进行及时登记。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当日收车前,驾驶员应核对当日车辆使用情况如实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表》,详细记载出车时间、具体地点、用车人。每周五,驾驶员必须将本周《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表》交至办公室主任核对确认。
第十五条 凡公务用车出省或外出2天及以上的,必须事先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党政办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公务车辆出车回来后必须停放在学院办公区域,并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钥匙存放登记表》,凡夜间未归位又没按规定报批的,视为私自用车。
第五章 公车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院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公务车辆需要保养和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经党政办主任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由党政办牵头,组织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对拟定点的修理厂家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保养,保养时责任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护,不得私自离开或委托他人代替。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加强监督,必须确保实际维修项目和《维修审批表》一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否则视为私自维修,所产生费用自理。
遇到特殊情况时,离开湘潭市区发生故障的车辆维修或车辆在出车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自身不能排除,指定修理厂又无法救急的情况下,驾驶员必须按程序请示,经党政办主任批准同意后,可到就近修理厂修理。车辆回学院后应及时补办《维修审批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车实行加油卡制度。加油采用一车一卡身份管理方式,车辆的油料使用应按车辆定额油耗来进行核定,坚持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党政办主任批准。使用加油卡加油时,要及时打印加油单据,以便登记备查和对账管理。驾驶员如发现加油卡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办公室每月月初要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第六章 公车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范围主要有油费、保养、维修费用、保险费用、过路过桥费、泊车费、年检等费用。驾驶员在行车中出现交通违章,违章费用不予报销,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意见,所发生的修理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由司机负主要责任的,司机承担10%费用;司机负次要责任的,司机承担5%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车费用报销程序
(一)油费管理。公车油费由党政办专人负责统一购置并办理报销手续。自购置日起5天内办理完报销手续。费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保养、维修费用管理。公务用车保养、维修费用实行驾驶员与保养、修理厂家分离制度,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车辆保养、维修票据时,必须附上维修审批单,经党政办主任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保险费用管理。公务用车保险费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办理报销手续。保险费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过路过桥费、泊车费、年检费等其他费用管理。过路过桥费、泊车费、年检费等其他费用由驾驶员负责办理报销手续。其中,过路过桥费、泊车费等报销时间为每月26~28日(寒暑假期间发生的费用,假后一周内统一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当月费用报销手续,所发生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年检费等自车辆年检完毕后7日内,由驾驶员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过路过桥费、泊车费、年检费等其他费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级领导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应认真做好每台公务车辆的各项用车及费用开支记录,记录应分类归档,确保完整,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用车费用由财务处负责考核;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和报销用车费用的,由纪检监审部组织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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