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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发表时间:2020-06-19 14:52:51阅读次数: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专业群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专业群等方案的审定。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8)校级表彰人员名单和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9)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组织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3)人才引进、后备干部的选拔与培养、出国人员选派、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推荐上级组织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校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校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或项目。

(2)年度预算以外追加预算金额或项目。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执行,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的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合作项目等事项,应建立论证制度,在决策前进行必要的论证、咨询和评估,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中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暂缓决定,退回重新调查留待后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三重一大”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确定落实部门,由党政办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落实部门提出建议报原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履行;确需变更的,应由校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须经校领导班子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校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进行,招标结果应及时报告原决策机构。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职责范围,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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